江苏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招〔2006〕4号

关于做好200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200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我省考生人数多,体检工作任务重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今年招生体检工作的质量,确保体检数据采集准确无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标准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司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执行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体检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当地卫生部门配合,在指定的体检站或体检医院进行。

2.报考军事院校(含国防生)考生的体检标准,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检工作由江苏省军区负责实施。

二、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公安院校军检、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和身体基本条件。

1.今年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体能测试工作将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有意向报考军校(含国防生)的考生,于6月30日-7月4日凭身份证、考试证和分数条到江苏省军区幼儿园(南京市中央路208号),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检、面试。

2.凡有意向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于6月26日—29日凭身份证、考试证和分数条到指定地点(另行通知),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察官学院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军校(国防生)、公安院校身体基本条件见附件1。

三、关于体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各级招办要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紧密依靠卫生部门的技术支持、人力支持、场地和器材支持,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2.各地在体检工作进行之前,要做好参检医师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对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要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招生政策,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

3.体检站要制定完善的责任制。在业务上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要求认真填写表格,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均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外科项目的医师意见一栏,如该考生仅公安院校受限,则此栏应填写为“合格”。

4.体检工作要严格按照《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在体检中出现差错,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要有专家抽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报省教育考试院体检站审定。

四、肝功能检查

  今年仍须对每位考生做肝功能检查,对谷丙转氨酶大于100单位,表面抗原阴性的考生,一个月后复查,谷丙转氨酶仍大于100单位的考生,不能排除其为肝炎,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对表面抗原阳性、谷丙转氨酶小于45单位的考生,体检结论为“合格限考”。表面抗原阳性,谷丙转氨酶大于45单位的考生,一个月后复查,复查后表面抗原阳性,谷丙转氨酶仍大于45单位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五、体检工作的收费标准

  体检收费标准,各市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中肝功能检查费,可按不高于当地物价部门对医院核准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六、体检信息采集工作

  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录入时,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表上的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漏项。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计算机程序,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报考军校(含国防生)和公安类院校条件等信息,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工作须于4月30日前结束,体检信息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上报工作,不得漏报。

七、其他

  请各市于2月底前,将本市(含各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高校招生处将组织人员赴有关市(含各县、市、区)检查、巡视。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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