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招生的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设点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年度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了部分艺术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它非全省统考的艺术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

第三条 我省共设8个考点单位(见附1),原则上只接受教育部规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见附2)和省外的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的设点考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及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相关的管理政策和办法,并负责对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的资格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 有关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我办制定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对本地区的考点单位及承接的专业考试实施直接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考点单位的考务工作。

(一)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要成立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设点考试指导协调组,负责指导监督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协同设点考试院校查处考试违纪舞弊事件;组长由市招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考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在考试期间,省、市招办将派巡视员,对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考点单位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的各项考试工作,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各考点单位要成立专业考试工作小组,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考点单位工作人员和设点考试院校代表组成,负责本考点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为明确责任,各设点考试院校须在考试前与考点单位签定协议。

(三)采用网上报名考试管理系统。考生报名、打印准考证、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网上报名考试管理系统完成。

(四)考点单位要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有关考务工作,提供教室、乐器、画室、画具等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信息服务、政策咨询服务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五)要加强对考风考纪和试卷保密工作的管理,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专业教师不得参与监考工作,坚决制止违纪舞弊现象,杜绝集体舞弊事件发生。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设点考试院校须向我办提供经所在省级教育厅计划管理部门签章的设点申请书暨计划确认书(见附3)和招生简章,于当年设点考试报名日20天前报我办审核和备案,审核通过后我办将通过江苏招生网(www.jszs.net)向社会公布,请设点考试院校、考点单位和考生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二)经审核通过的设点考试院校只能设一个考点单位(特殊情况须报我办批准),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准备;我办提供报考考生有关报名信息并提供网上报名管理系统,相关考点单位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三)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服从考点单位所在地的市招办和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指导协调组管理。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市招办各一份。

(四)设点考试院校专业考试应在当年1月中旬开始,3月20日前结束。

(五)设点考试院校未在我办指定的考点单位,而在省内其它单位设点进行的专业考试,我省一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六)如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我省艺术类考生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参加相关招生院校的专业考试,否则专业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八条 省外院校未在我省设点考试的有关要求:

(一)招生院校须向我办提供招生简章,如为省属院校还须提供经所在省级教育厅计划管理部门签章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确认书(见附3),一并于当年1月1日前报我办审核和备案。

(二)经我办备案同意的招生院校,将通过江苏招生网(www.jszs.net)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招生院校和我省艺术类考生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要求参加专业考试。

(三)凡未经我办备案同意,擅自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四章 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第九条 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由院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 省外的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建议使用我省的专业统考成绩。如招生院校确需自行组织专业考试,须报我办同意并备案,并应向考生说明还必须参加我省专业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确定考试合格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5倍。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考生,我办将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职(专科)院校和本科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如招收其他特殊专业需要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必须报我办同意后方可考试。

第十二条 如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专业考试成绩不予认可。未在我省设点考试的招生院校,如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考试,须事先报经我办同意并备案,否则专业考试成绩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五章 报送考生信息

第十三条 考点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考生报名数据库结构》(见附4)要求,采集在本考点单位考试的考生报名信息,并于当年3月30日前报至我办。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办将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招生院校于当年4月15日前,按网上报名考试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通知)和《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见附5)的要求,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相关信息报我办备案。未经我办备案的专业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我办不予投档和录取。

第六章 违纪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招生考试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考点单位和招生考试院校应及时上报专业考试作弊考生,按文件规定,将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第七章 收费和宣传

(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考点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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